就在今天,湖南高院传来一个让所有法律人震惊、愤怒、悲伤的事情,该院一名资深法官早上出门在小区车库内遇刺身亡。行凶者是罹难者的同学,行凶原因是因打官司请托同学打招呼被拒,心生怨恨,故意应聘小区保洁伺机行凶。
该名案犯因在单位动手打伤领导而被开除,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其败诉,其仍不死心,打起了在湖南高院审监庭工作过的法官同学主意,结果被法官同学严辞拒绝,导致其怀恨在心,报复同学。这种心胸狭窄、丧心病狂,为达非法目的处心积虑、不择手段的变态杀人犯,应立刻被处以死立执。
法院失去了一位优秀的法官,孩子失去了母亲,这种伤害无法用金钱赔偿来挽回。
行凶者除了付出死刑的代价,仍然要以个人财产负责对受害者履行人身死亡的赔偿义务。同时,遇难法官是在准备上班时遇害,能否适用工伤理赔,也应探讨。
目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到工伤保险体系中进行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法官是在准备上班的路上因他人行凶导致死亡,虽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诸项法定情形,但从原因上看,受害法官确实与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原因密不可分,如果仅因条例没有规定而不给法官认定工伤,既违背逻辑常识,也会寒了广大司法者的心。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的弊端由来已久,本应适当调整,但总也没有成行。本次湖南高院宜就此特例向最高院咨询,请求最高院给予答复。希望能够认定工伤,也体现出国家对于善良正直的司法人的认可和保护。
本案体现出一个问题是法官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因现实的利益纠葛,如今已成为高危职业。如何实现对法律从业者对群体保护,不但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更要拿出切实保护的措施,这对法治文明的进步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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