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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保护孩子限制父母离婚

来源:免费网站目录 浏览:809次 时间:1970-01-01
       据报道,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将提交提案,建议修订《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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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的这份提案,显然具有良好的初衷,目的在于通过干预父母离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现实中,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的事情屡见不鲜。

然而,为了保护孩子而限制父母离婚,其中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利弊权衡问题。一是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婚姻自由如何取舍。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仅被写入《婚姻法》,而且被写入《宪法》。不能顾此失彼,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置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于不顾。

二是限制离婚与离婚自由,哪个对孩子更有利。应当承认,父母离婚确实会对很多孩子造成伤害,但话说回来,强行禁止父母离婚就真的对孩子有利吗?恐怕未必。强扭的瓜不甜,当夫妻感情破裂无以维系,孩子将会成天生活在一个横眉冷对、吵吵闹闹、鸡犬不宁的家庭里,生活在一个充满语言暴力甚至身体暴力的环境中,感受不到温暖和快乐。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说到底是公民的私事,法律之手切不可伸得太长。